美國:“加州RoHS”法規(guī)最新進展和簡介
歐盟RoHS指令已經實施,世界其他國家的新興立法也不斷涌現(xiàn)。在美國,有關立法在州政府層面一直相當活躍,在環(huán)境立法方面表現(xiàn)活躍的各州之中,美國加利福尼亞州(以下簡稱加州)在環(huán)境法規(guī)的制定上一直領先。早在2003年,加州就制定了《電子廢物再生法》,即參議院法案S.B.20及稍后的修正案S.B.50,規(guī)定了視頻顯示設備回收再生和限制物質要求。這部法案通常被稱為“加州RoHS”,與歐盟RoHS指令相比,“加州RoHS”,有其獨特之處。本文中,我們將比較這兩個法令的異同,以及企業(yè)應如何應對美國加州的RoHS立法。
美國加州《電子廢物再生法》(S.B.20/50)簡介
加州于2003年9月制定《電子廢物再生法》(S.B.20/50),限制若干類電子設備所用的有害物質,按照規(guī)定,《電子廢物再生法》將于2007年1月1日起強制生效。
《電子廢物再生法》包括兩個主要部分,其中一個是循環(huán)再利用,規(guī)定零售商必須在銷售點就某類電子設備向消費者收費。這些電子設備是指屏幕對角長度超過4英寸的視頻顯示設備,根據(jù)加州有害物質控制局的條例,包括以下8個類別:
?。?)裝有屏幕對角長度超過4英寸的陰極射線管(CRT)設備;
(2)屏幕對角長度超過4英寸顯示設備的陰極射線管;
(3)裝有屏幕對角長度超過4英寸的陰極射線管的電腦顯示器;
?。?)裝有屏幕對角長度超過4英寸的液晶顯示屏的筆記本電腦;
?。?)裝有屏幕對角長度超過4英寸的液晶顯示屏的臺式顯示器;
?。?)裝有屏幕對角長度超過4英寸的陰極射線管的彩電;
?。?)裝有屏幕對角長度超過4英寸的液晶顯示屏的彩電;
?。?)等離子彩電。
以下產品不在《電子廢物再生法》管制之列:
?。?)屬于汽車部件的視頻顯示設備;
?。?)裝在工業(yè)、商業(yè)或醫(yī)療設備內的視頻顯示設備;
?。?)裝在洗衣機、干衣機、冰箱、微波爐、灶具、洗碗機、房間空調器、抽濕機或空氣凈化機內的視頻顯示設備。
在加州銷售的受管制電子設備,其生產商每年均須向零售商寄發(fā)通知書,說明向他們供應的電子設備特點。生產商亦須每年向加州當局提交報告,提供以下資料:(1)生產商名稱及地址;(2)上年在加州銷售的受管制電子設備數(shù)量資料;(3)年內生產商制造受管制電子設備所用的有害物質估計平均份量;(4)年內生產商銷售的受管制電子設備所含的可循環(huán)再造物料估計份量;(5)證明生產商致力設計可循環(huán)再造電子設備的資料;(6)之前12個月收到生產商通知的零售商名單。報告須于每年7月1日前提交。
生產商并須透過免費電話熱線、網(wǎng)站、產品標簽或產品說明書等,向消費者提供資料,說明在何處及如何交回舊產品,以及舊產品將如何循環(huán)再造或處置。
《電子廢物再生法》第二個主要部分是限制出售含有重金屬的受管制電子設備,由2007年1月1日起生效。這些金屬的含量上限見表1。
“A高含量”適用于電子設備內每種同質物料,而不是整件設備或其中一個部件。同質物料是指不能機械性地分開為不同物料的物料。
與歐盟RoHS指令的比較
雖然加州和歐盟的RoHS指令規(guī)定有許多相類之處,但加州RoHS較為寬松(見表2)。例如,加州RoHS所管制的產品類別較少;歐盟的規(guī)例涵蓋6種有害物質,即鉛、汞、鎘、六價鉻、聚溴聯(lián)苯(PBB)及聚溴二苯醚(PBDE),加州規(guī)例只涉及前四種重金屬物質。
符合歐盟RoHS指令的電子產品,可于加州發(fā)售。得到歐盟批準可獲豁免的有害物質,加州亦會認可。被歐盟RoHS指令限制銷售,但不在加州受管制電子設備之列的電子產品,不會被加州禁止銷售。加州的規(guī)定與歐盟RoHS指令一樣,并無具體的標簽要求。
將要進行的修訂和擴展
據(jù)消息靈通人士透露,加州正考慮將手提DVD影碟機納入受管制電子設備之列。估計約需9~12個月時間,才能完成研究及審批過程。
目前,加州正考慮制定第A.B.2202號法案,AB2202與歐盟RoHS指令更類似,它延伸了法規(guī)的范圍,也就是說,將《電子廢物再生法》涵蓋的范圍擴展到與歐盟RoHS指令覆蓋產品類別一致。
第A.B.2202號法案已于2006年5月31日在加利福尼亞州議會(CaliforniaStateAssembly)通過,目前法案正在接受加州參議院(CaliforniaStateSenate)的審議。為了讓制造商有充分的調整時間,有提議將法案的計劃生效日期從2008年1月1日延遲至2010年1月1日。
未來的關鍵步驟
環(huán)境立法不僅是一項“法律事務”——領先企業(yè)盡管規(guī)模不同,但都認識到回收再利用、限制物質、能源等環(huán)境立法是必須積極應對的商業(yè)事務,從而避免遭遇市場準入限制、民事處罰和罰款以及大量庫存等不利局面。隨著環(huán)境立法在全球的擴展,許多企業(yè)之前在應對歐盟RoHS指令時所采取的簡單的“是或否”的應對辦法,顯然已經不能一勞永逸地解決問題。企業(yè)需要將環(huán)境立法要求整合到關鍵的商業(yè)流程中去,需要在技術、成本和市場時機等方面做出適合企業(yè)發(fā)展戰(zhàn)略的決策。
目前,加州RoHS正在考慮進行修訂和擴展,產品覆蓋范圍將更廣,有可能涉及所有在加州銷售的電氣電子設備的制造商。